重庆市**政府:
**律师事务所接受熊**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熊*被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代理人,代理人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已对案情有全面了解。代理人现在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熊**因为组织基督徒聚会,被重庆市南岸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以责令停止活动、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宪法》,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应当予以撤销。
一、上帝是真实的
“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在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圣经·罗马书》1:19
在一个无神论为主流世界观的国家里,社会其实并不十分注意思考上帝是否存在的问题。在社会公共议题的思考上,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上,往往其出发点是无神论的思维模式。经常不能设身处地去想一下,那些真正信仰上帝的人,是如何思考这个世界。
虽然没有人能看见上帝的样子,上帝也没有样子,但是人能感知到上帝的存在,并能够敬拜上帝。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回答了中国人千年以来的难题:人之异于禽兽几希?
我们认为上帝存在的一个证据就是,他能与信徒建立真实的连接和互动。当我们在门外呼叫一个人的名字的时候,他的回应就表示他在那一刻呆在屋内是真实的。从基督教诞生两千年来,无数的基督徒都在不断地见证上帝的存在—-上帝以与他的信徒同在而被信徒感知。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我们常常没有亲眼看见某个事实发生,但是因为摆在我们眼前的证据,我们很多时候会相信某一件事情发生过,甚至是毫无怀疑地相信。这就是上帝拣选信徒的独特之处—-他是让人信他,而不是让人服,更不是让人怕。
几千年来,信徒的见证和每个基督徒在个人漫长的信仰经历中对上帝的感知,让他们确凿无疑的相信上帝是存在的。可以说,信徒对上帝的这种相信之确凿,远远胜过被申请人相信熊**实施了组织宗教聚会的行为。
习总书记也在一次讲话上告诫广大的党员干部,“头上三尺有神明”。这里的神明不一定是基督教里的三位一体的上帝,但是一定是超越人类和世界的存在。
在这个世界,我们看到的任何存在,我们对他真实性的确认都不应该超过对上帝存在真实性的确认。再引申一点,一个不相信上帝存在的信念,才是更虚无荒诞的信念。
二、人需要信仰是人性决定的,信教公民对上帝的信仰是天然正义的、客观的
人们会相信上帝、会信靠耶稣基督的救恩跟人本性的特质有根本关联。人都会思考生命的来路和去路。人不禁会问,人类来源于何处;更会思考,自己死后的去处。虽然这种思考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常常被衣食住行这样的更具有现实性的问题所取代,但是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却不会断绝。
人们会遇到苦难,更会促使人们去思考并愿意信仰上帝。人只有在痛苦的时候才会盼望得到安慰,在疾病的时候才会渴望被治愈,在濒临死亡的时候才会盼望被拯救,在人生的尽头才会想到去寻找一个新的起头。这或许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了人类社会存在苦难的原因 —-促使人们去寻找真神。
人们都会死亡,其实人一生下来就是一个逐步走向死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经历众多的苦难、挣扎。这些经历告诉我们,如果没有永生的盼望,我们当下生存又有什么意义呢?死亡之后我们又会如何呢?
圣经明确的告诉信徒,信耶稣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所以,对一个必然要死亡的生命,在一个充满苦难的世界里,信仰上帝、牢牢抓住耶稣基督的救恩,是他们面对未来唯一的选择。
因此,对上帝的信仰是如此的真实、迫切,以至于在一个信徒那里,成了比衣食住行更重要的需求。中国人把吃饭看成极为重要,甚至神圣的事情,说“民以食为天”。但是人除了肉体的需求,还有精神和灵魂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更重要的需求。而对信徒来说,上帝通过《圣经》教导的话语比吃饭更重要。《圣经·申命记》八章三节:“他苦炼你,任你饥饿,将你和你列祖所不认识的吗哪赐给你吃,使你知道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乃是靠耶和华口里所出的一切话。”
这种需求,在现实社会治理中,就表现为对人民群众宗教信仰的尊重和保护。
三、熊**成为传道人带领教会,也是其个人信仰生命自然发展的结果,是出于上帝选召,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天然内在要求,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
基督教作为一个已经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宗教,(其信仰的内容实际上起源更久)《圣经》新旧约66卷书作为基督教教义的依据。根据该66卷正典形成的教义在历史发展中也经历了一些完善和变化,但是核心教义一旦形成就确定不变。
基督教的大公性、普世性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可。基督教在中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什么“洋教”。唐朝时期来自叙利亚的景教传教士阿罗本来华,进入长安城的时候,受到宰相房玄龄的亲自迎接。景教即是基督教的一个支派。景教在中国流行了200 多年,直到唐朝末年因为社会动荡而绝迹。
元朝的时候,景教和天主教同时在中国境内流传,当时称之为耶利可温教。皇宫内的宫女、妃嫔,信教的不在少数。
明朝时候,天主教传教士进入中国已经是较为常识性的问题。清朝更是沿袭明朝,天主教传教活动十分活跃。康熙皇帝在禁教之前,几乎受洗信教。
1807 年,新教传教士马礼逊来华传教。从第一个中国新教信徒、牧师梁发以来,基督新教在中国从未断绝。
基督教是普世的,并无国界之隔。每个信徒的信仰生活,其根本的内核,也并无二致。基督教本身并无严格的平信徒和教职人员的区别。传教是每一个信徒信仰生活的应有之义。至于是否要担任专职的传道人,承担某种对信徒的牧养职责,则是上帝的拣选。这种拣选对一个信仰基督的人来说,是人生的使命,也是个人的荣誉,被选中的人没有理由拒绝这种呼召。《圣经·以赛亚书》六章八节:我又听见主的声音说:“我可以差遣谁呢?谁肯为我们去呢?”我说:“我在这里,请差遣我!”
如果一个人被神选中做传道人,就必须衷心履行上帝所托付的职责。《圣经·哥林多前书》九章十六节:我传福音原没有可夸的,因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传福音,我便有祸了。
一个基督徒是否应该放下世俗的职业出来专职服侍上帝,成为“宗教教职人员”,是来自于上帝的拣选。这种出于上帝的拣选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客观的、可以被观察、被感知、被证明的事实。
一个人能够胜任传道人职分,他必须要熟读《圣经》,对《圣经》真理、对基督教传承的教规教义有清晰的了解,能在教会的聚会中发挥自己的才能服事教会,并在自己的人生规划中明白自己的人生目标是服侍上帝。不仅如此,还要在服事中看到他服事的成果,反过来印证他的服事乃是真正符合上帝的心意。一个人的服事是否符合上帝的心意,被他服事的人员也能感觉。这种多方面的印证,反复证明一个人是否是被上帝选中的传道人。
所以,一个公民放下自己世界上的职业,开始担任基督教神职人员,不是个人的异想天开,也不是一时兴起的任意而为,乃是基于自己在信仰生活中真实的感受,逐渐寻找自己生命的出路,回应上帝的呼召,慢慢为自己确定下来的人生目标。这是他信仰权利的一部分。国家如果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就应该保障他基于信仰中上帝给自己的感动,来从事自己按照上帝命定所应该从事的活动。
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四、《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事实上与基督徒的信仰生活相背离,无法真正受到信徒的认可,其规定实质上剥夺了人们的宗教信仰的权利,家庭教会的形成有其现实的必然性;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将“宗教活动”限定在宗教相关场所举行的规定不符合宗教信仰的实际。基督信仰不是一种外在形式,而是能够深刻塑造、改变人品性的信仰。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他内在的世界观、价值观,外在表现出来的行为,各个方面都会受到信仰的影响,具有鲜明的特点。这个在基督教里被称之为“重生”。所以,一个真正的信徒,其日常生活行为不仅会带有信仰的印记,甚至信仰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个部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宗教活动不得在非宗教相关场所举行,脱离了基督徒日常生活的实际。比如,祷告是一种宗教活动,但是基督徒每一餐吃饭都要祷告。法律能要求所有基督徒都要去信仰相关的场所吃饭吗?又比如,施洗是一种“宗教活动”,一个不信基督的人在临终前信教,那传道人如何把临终的病人带到宗教场所进行施洗?
2.《宗教事务条》第八条将任命牧师、传道人等“教职人员”的权力赋予了“宗教团体”这样一个半官方机构。
《宗教事务条例》所称谓的“宗教事务团体”一般就是指基督教协会和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俗称基督教两会)。事实上,呼召传道人,不是政府的权力,也不是基督教两会的权力,乃是上帝的权力。这一条的规定是对基督教信仰传统、对上帝权柄的侵犯。《圣经·马太福音书》九章三十六到三十八节:“他看见许多的人,就怜悯他们,因为他们困苦流离,如同羊没有牧人一般。于是对门徒说:“要收的庄稼多,作工的人少。所以你们当求庄稼的主,打发工人出去收他的庄稼。”这里要收的庄稼就是基督信仰的潜在信徒,收庄稼的工人,就是指传道人。在天主教和新教的传统里,任命传道人都是出于上帝的旨意,而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愿。
3.现行的“合法教会”—-三自教会牧师、长老对教会和信徒的服事不管是否存在不足,都被反复证明经常不能满足信徒信仰的需求。本案在案的证人证言已经多次证明他们不愿意去三自教会确实有其客观的原因。教会的牧养是否能满足信徒的需求、教会堂点距离的远近等,各方面的原因都决定了一个事实—-信徒对宗教聚会存在选择的必要性。如果政府机关故意漠视这种必要性,强行要求信徒到某些“合法教会”去聚会,其实是对聚会的权利的一种限制。
4. 一刀切地禁止未成年进教堂实际上是对家长信仰权利的侵犯。
未成年人还未形成自己的思想价值观,最早向他灌输的某种思想价值将会对其人生产生极大的影响,有“先入为主”的优势。那么到底谁有权利成为那个最早向未成年灌输价值观的人?毫无疑问,这应该是父母。基于血缘关系,信徒有让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在世界观未成型之前接受自己所信仰的宗的优先权利。人世之间,还是父母最亲。对于有信仰的父母,他们认为信仰对自己如此的重要,因此他们会急迫地将自己的信仰传递给孩子,这是人之常情。从案卷材料也可以看到,很多在城市之光教会聚会的信徒就是得益于从父母那里传承的影响,他们不仅在成年以后继续持守信仰,还在自己人生中活出了足以为基督信仰作见证的美好。
五、本案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全部都是限制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条款,在实践中事实上形成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剥夺
《宗教事务条例》以及许许多多的配套规定,对许多基督教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存在规定脱离信仰生活实际的问题。比如,把宗教活动严格限定在某类地方,又反过来将某类地方称为宗教活动场所。事实上,基督信仰的活动的核心并不在于一个场地,而是信徒们奉父、子、圣灵真神上帝的名而聚会。在一切信徒聚集的所踏之地,皆为举行“宗教活动”之场所。
我们需要承认的是,从现行的宗教事务实践来看,不管是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建立,都是在宗教团体和行政部门把控、严格限制之下进行的,是一个难度极高、门槛极高、极不具有可行性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普通的信教公民很难有机会真正按照这一套要求来开展“合法的”宗教活动。而政府所认定的宗教事务团体,成了对宗教活动“独家垄断经营”的半官方机构。
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权力部门常常考虑的是如何实现对某个事务的“管控”,以达到自己的管理目的。但是却忘记了人民在该项事务中有什么样的权利,甚至有意无意地侵犯、剥夺这种权利。即便这种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说得更直白一点,当下这一套宗教事务管理体系不管其初衷如何,现实的效果是实现了对公民信仰自由的限制和排斥。
像本案城市之光这样的家庭教会,其聚集完全是根据上帝的带领,按照《圣经》的教导而成立的,其教义也符合基督教传统。他们的聚会活动本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然而,不仅是《宗教事务条例》,还是现行的宗教活动执法现状,完全排斥了这样的教会“合法”开展的可能性。正是这种制度和程序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了当下中国家庭教会和三自教会的分野。而家庭教会,吸纳的人数远远超过了三自教会,是中国公民基督信仰更重要的落实方式。
代理人希望通过本案,能够让我们的权力部门真正看到人民的需求。毕竟我们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中国的法律具有不同效力等级,《宪法》是最高的根本大法,一切下位的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权力部门不能一方面通过《宪法》宣告公民的权利,一方面又通过各种位阶更低的法律来剥夺、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与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的处理必须回归到《宪法》,这是依法治国最基本的要求。《宪法》条文需要具体化的解释,尤其是在复杂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对《宪法》的基本条文意思进行解释,对那些违反《宪法》的下位法,应该予以修订,在执法、司法中不予适用,在立法层面宣告其无效。
在当下,理解《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切符合基督教传统的宗教实践行为都受到国家的保护,都被视为合法。一切宗教事务的管理政策都必须是落实这个权利,而不是限制这个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当下中国面临非常严重的内外治理的危机,究其根源,无非是对人民基本权利存在大规模、严重的侵犯。与此相应的,认真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是应对和解决当下危机的最有效的手段。
六、本案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
1、本案所谓“违法线索”由南岸区公安局政治保卫大队向南岸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移送,其所谓“今年来”“长期”“扰民”等说辞明显系杜撰。该意见已经在听证会上质证环节予以具体阐述。本案的调查,明显是在警察部门的主导下开展的。其搜查、扣押、证据保全、笔录制作过程等,均反映出公安部门压制家庭教会聚会的目的。本案的审理应该通知政治保卫支队的相关人员出庭,对其如何获得线索进行陈述,否则,无法消除相关公权力部门利用技术手段跟踪、监视公民日常行为的怀疑。
2、本案复议机关没有同意第三人饶**参加复议,属于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饶**作为一个在城市之光教会参加聚会的基督徒,参加教会的定期聚会是其信仰生活的重要内容,其作用和意义不低于日常衣食住行。被申请人的责令停止聚会活动的处罚决定,直接将导致第三人参加聚会的权利被剥夺。这是明显侵犯第三人《宪法》权利的行为。然而,复议机关却不予准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在听证会中禁止本代理人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宪法》权威性的意识,真正地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落实到执法、司法活动的现实中,运用解释《宪法》的技术来建立一个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秩序,让《宪法》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部真正被遵守、有效力的最高大法。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重庆**政府
代理人:***
2024.9.29
那个著名的北美神学院不会是五台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