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看到圣经明确承认我刚才所说的有机性法则。子女的品性,在某些非常重要的意义上,往往被认为是从他们父母那里继承而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罪就临到了众人。“”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2, 18)而基督徒信仰的传递,也以类似的方式被提及:”想到你心里无伪之信,这信是先在你外祖母罗以和你母亲友尼基心里的,我深信也在你的心里。“(提后1:5)显然,提摩太的信仰,并非是纯粹字面意义上地从他外祖母传到他身上。但使徒认为,这些女性长辈的美好生命必然有一种传递某种虔诚本质的能力。
同样,圣经称神为”向爱祂并遵守祂诫命的人,守约施怜悯直到千代“的。如果这些话是真实的,那就等于宣告,只要与神立约的上一代人能存活并成为神施行祝福的合适的器皿,神就将在属灵的意义上拥有并祝福祂子民的每一个后代,直至世界的末了。因为得以承载神恩典的,不是任何随便意义上的盟约,也不是随便任何形式的两方的契约,而是透过父母的正直、虔诚的生活来爱神,遵守祂的诫命,从而与神建立友谊,确保祂的权能得以居于父母身上。
像以西结书第18章中所说的:”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20节)这些话被许多人匆忙地应用,不是为了表明孩子只因为自己的罪而受罚——这才是这些话真正的含义——而也是为了否定,因着有机的联系,子女从父母那里领受了特定品性这一事实。但是后者是我们亲眼所见和圣经不断肯定的事实,无论儿女从父母继承的是或好或坏的品性。”神为恶人的儿女积蓄罪孽。“(伯21:19)”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
借着这些话,我们可以明白,每天也都有实际的历史证据在表明,父母的恶会在他们子女的品性和状况中传播,通常要经过三四代人的传递才能使这些悲惨和堕落的果子表明出来。另一方面,圣经也宣告:“祂……赐福给你中间的儿女。”(诗147:13)“为了他们和他们儿女的益处。”(本节出处尚待察考。)”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徒2:38)圣经确有一个稳固的观念——若我能这样说——就是把子女的品性和命运联系到父母的身上。
这样的观念与我们现代哲学中极端的个人主义形成了鲜明对比。圣经并不总是把个人看作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常常把人看作是在家庭和种族的有机法则下生存的人。现代神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将注意力集中在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体人身上,看他与神有直接的关系,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些看法无疑会使得现代神学包含一些的道理。
但同时,在关于盟约元首(federal headship)、原罪或罪的归算的古旧教义中蕴含着一个重要的真理,尽管此真理受到了奇怪的误解。出于我们片面的推测,我们似乎已经完全忽视了这个真理。而且,在我们认识到蕴含于家庭中的有机性能力和关系的实质之前,我们是不能达到对父母的有机性职责的正确理解的。当我们关于家庭的看法排除或忽略了构成其教导和使命的基础的要素时,又怎能希望在家庭养育、 全家受洗或任何其他类似的问题上,与圣经保持一致呢?
由此而得出我的最后一个论点,这论点是从婴孩洗礼或家庭洗礼的礼仪中得出的。这圣礼假定了父母与孩子之间存在有机性的品性的关联。因为人们假定了孩子的信仰已经包含在了父母的信仰中,所以把父母的信仰印记就自然地加在孩子身上。因此,孩子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个信徒了。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事实,和对事实的推论。
如果你看到一粒麦种,假设它本身就足以孕育出一代又一代的麦子,尽管由于栽培中的某些错误,或由于它本身的某些缺陷,它事实上根本就不能再孕育出新芽来。基督徒父母的品性中也有一种胚芽,我们推测,这胚芽有能力在他的子女身上产生类似的品性。尽管由于其本身的某些不良缺陷,或可能由于教会中的某些外在的阻碍,或某些会致使其死亡的神意,它可能无法最终成就这事。
由此,婴孩洗礼就成为一种恰当的圣礼。因为此圣礼的施行意味着,教会是从父母的基督徒身份来看待其孩子,假定他们生来就是信靠神的人,是一名基督徒,所以让他们与父母一同受洗。你会发现,所以更进一步地说,我们必须假定孩子是以信徒的身份长大成人,要么就不是。浸信会基督徒假定孩子不会这样来成长,因此他们宣告这正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但是,神已经假定孩子必须以基督徒的身份长大,因此祂为孩子命定了这个圣礼。浸信会的父母告诉孩子,他们在他身上只会看到罪恶(因此他们期待等候孩子成年后才能悔改和归信。——译注)但神告诉孩子,出于他父母的缘故——他必须要跟随他们的信仰——祂已将自己的名写在了他身上,期许他可以在所有的基督徒职责和虔诚中长大成人。
我不愿过分细究圣经中提到的全家受洗的段落,因为这会使我们偏离其中的真意。当保罗说他“给司提反一家施过洗”时,我们的浸信会朋友回应说,这段经文不能证明任何有关信徒的应该应当受洗的事,因为无法证明这些家庭中有任何的孩童。一些给婴孩施洗的基督徒也承认此反对意见是充分的。但是,这段经文对此的证明的能力丝毫不依赖于司提反家中是否有孩子,而只是依赖于其语言形式的有效性。
事实上,在我看来,如果假定这个家庭中实际上没有婴儿或儿童,那么婴孩洗礼的论据,就会因此得以加强,而不是遭削弱了。因为,家庭一般都包含了儿童,除非洗礼的惯例是以全家为单位,否则就不可能使用一个含义如此广泛的指称(即“家庭”或“全家”)。若我们浸信会弟兄们的这种说法成立的话,哪位传道人还敢于以这种泛指的方式,说自己已经为一个家庭施了洗呢?
腓力比狱卒的情况也是如此。然而,在这里,我们的浸信会弟兄走得更远,他们试图从圣经所用的语言中肯定地表明,狱卒的家里没有婴儿或儿童,因为当圣经说“他和全家因为信了神,都很喜乐”时(徒16:34),有人争辩说,由于婴孩没有能力信神,所以他的家里不可能有婴孩。如果我们考虑到,在那个时代,一家之主在全家的信仰抉择上所占据的决定性地位,以及用人们都能理解的常话来说,一家之主被默认为是代表和承载了全家人的信仰,我们就会相信,没有什么比圣经在这里所使用的语言更自然的了。
作为一种共识,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在一个家庭改变宗教信仰时,子女会随从父母的抉择。如果父母成为犹太人,他们的子女就会成为犹太人;如果他们信仰基督教,他们的子女就会成为基督徒。因此,在提到一个家庭的宗教抉择时,所有的表述都采用了最具包容性的形式。如果一个人相信神,他就会和他的全家一起相信。按照当时的一般理解,他所选择的改变会变成他全家一同的改变。没有人会质疑这种包容性术语的字面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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